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803民初943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承德畅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承德畅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