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畅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803民初951号 原告:***,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承德畅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承德畅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