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金兴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028民初2967号 原告: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经营者:宋某,男,1979年2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被告: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法定代表人:吕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郭某,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刘某,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 原告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与被告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郭某、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8日立案。原告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于202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74元,减半收取计220.87元,由原告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