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028民初1863号
原告:马某,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
被告: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张某,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马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