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拓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蓝天菱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2122执恢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拓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鄯善县建设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蓝天菱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鄯善县新城东路北侧土地规划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拓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蓝天菱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122民初2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582230元。本院于2024年07月0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含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房产、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期均为2025年12月11日;
4、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在鄯善县名下不动产、房地产均无登记信息;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采矿权,无登记信息;
6、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鄯善县迪坎工业园区土地(国有用地使用权证号:鄯国用(2016)第033号)手续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28年1月19日;
7、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新疆蓝天菱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鄯善县迪坎工业园区南20公里处的工业用地及厂房、机器设备等属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评估价为13058651元,通过两次网络司法拍卖,以8879882.68元流拍,经与其他新疆蓝天菱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联系,无人同意以物抵债;
8、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582230元,未执行标的582230元,被执行人尚欠本案执行费8222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银行账户。经线下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资产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最终流拍,无人抵债。另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被执行人在疆内有多起案件。本院已穷尽所能采取的执行措施,并行使了释明权,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