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拓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天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122民初626号 原告:新疆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建设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蒲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高昌中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黄加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热孜万**·吾甫尔,女,1998年1月2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鄯善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疆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热孜万**·吾甫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疆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保险理赔合同向原告理赔1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期间,原告承建了吐鲁番市鄯善县人民医院妇产儿科综合大楼工程项目,原告于2018年5月15日就上述工程项目在被告处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告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间为2018年5月16日零时起至2018年11月20日二十四时止。2018年7月3日18时,原告所承建的鄯善县人民医院妇产儿科综合大楼工程项目,因地面塌陷后,鄯善永石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商混泵车(车牌号:×××)的第五节泵管倾斜砸中原告雇佣的施工人员***,该名施工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向被告进行报案,被告要求原告代为先行向受害人进行垫付赔偿款,原告赔偿完毕后,被告再向原告进行理赔。其后原告与受害人***的直系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原告已经向其赔付了35万元,鄯善永石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受害人***的直系亲属赔付了80万元,共计向受害人***家属赔付115万元,原告赔偿完毕后,多次与被告协商保险理赔事宜,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拒绝理赔,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望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辩称,这份建筑施工团体意外险已经写明了,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我们不能把钱直接打给原告公司,而是应该打给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继承人,如果原告公司主张要这笔款,需要提供死者近亲属的授权书。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5日,原告就承建吐鲁番市鄯善县人民医院妇产儿科综合大楼工程项目,在被告处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5月16日零时起至2018年11月20日二十四时止,受益人信息: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详见《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名单》若投保人未填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信息的,保险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2条规定给付保险金。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障内容:按照《团体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1)版)》,保障项目:意外身故、残疾给付,每人保险金额¥100,000元,每次意外伤害限额:¥100,000元,按照《附加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21版)》,保障项目:意外医疗费用补偿,每人保险金额¥100,000元,每次事故门、急诊限额:¥500元,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给付比例:80%;原告作为投保人于2018年5月16日交清保险费用。2018年7月3日18时,原告雇佣的施工人员***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后,原告项目实际施工人***(甲方)及鄯善永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乙方)与受害人***的直系亲属(丙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约定:“甲方同意一次性给丙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乙方同意一次性给丙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捌拾万元整,甲乙双方合计一次性给丙方赔偿各项损失壹佰壹拾伍万元整。损失赔偿包括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奔丧人员相关费用,并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各项损失赔偿”。并约定:“丙方承诺,被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及乙方支付给丙方费用后,今后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乙方、政府及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甲方及乙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另查明,庭审中原告提供被告公司员工钱超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人称事故发生后即接到了原告报案并予以受理,该笔保金应直接打给受害人家属,但因甲乙丙三方已通过协议确定了赔偿数额,而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程序比较烦琐,打款时间达不到受害人家属的要求,经协商决定让原告先给受害人家属赔偿,待公司赔偿款下来之后再向原告支付。现原告以其已向死者家属赔付为由,主张被告为不当得利,要求理赔10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协议书、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单、公证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享有案涉保险金请求权。 本案中,原告依据与受害人家属签订的具有一次终结赔偿性质的协议书,认为其对案涉保险金享有请求权。但根据协议书内容载明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奔丧人员相关费用,并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各项损失赔偿”,该损失范围不包含案涉保险金,而从整个协议内容看也未涉及工伤赔偿之外的事项,对“等各项损失”是否包括保险理赔权并未明示,且协议内容也没有体现保险金可以折抵公司的赔偿等内容;另,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最基本的权利就是索赔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本案协议书中约定“丙方承诺,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及乙方支付给丙方费用后,今后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乙方、政府及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甲方及乙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该条款是对被保险人家属权利主张的约束,其中也未约定“一次性终结赔偿”包含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即使约定了保险金请求权也是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权利的限制,故在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从被保险人家属处受让了案涉保险金请求权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向其理赔100,000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退还原告新疆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摆雅蓉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