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丰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民辖终80号
上诉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9)浙0282民初128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案涉《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十六条“争议与解决方式”中约定“如协商解决不成或任何一方不愿协商,则双方一致同意将本合同产生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异议和/或索赔和/或合同的违反、终止、解除和/或无效等,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如由本合同产生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异议和/或索赔和/或合同的违反、终止、解除和/或无效等所涉及的争议标的额超过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范围,则双方一致同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是该约定违反了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无效。本案所涉建设工程位于浙江省慈溪市,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提出的案涉合同签订时间早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实施时间,故该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不应当适用于本案的理由,系上诉人对法律理解错误,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葛海军 审判员  刘磊桔 审判员  夏武余
书记员  袁勤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