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溧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溧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而意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09民初17086号 原告:上海溧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263号1幢319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而意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5号楼1层1501。 法定代表人:罗园,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溧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群公司)与被告而意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而意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溧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而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溧群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而意公司向溧群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75,122.27元;2.而意公司向溧群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75,122.2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1年9月2日起至而意公司实际还款之日止;3.而意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溧群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而意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37,121元,返还质保金119,859元,合计856,980元;2.判令而意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56,98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计算,自2021年9月2日起至而意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9日,而意公司与案外人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就“上海来福士而意店”的装修工程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系争工程总价款2,100,000元,后双方增加款项254,000元;2021年5月25日,原被告及A公司签订《变更签约主体说明函》,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乙方由A公司变更为溧群公司;2021年7月5日,原被告签订《竣工验收单》,系争工程已竣工验收;2021年7月13日,溧群公司应而意公司要求完成增项工作并出具《签证单2》,增项费用为216,322.27元,但而意公司不认可大部分增项工作并拒绝支付增项费用。审理中,溧群公司明确撤回对前述增项216,322.27元的诉讼请求,保留诉权另案主张。溧群公司认为,而意公司无故拖延支付工程款,双方沟通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而意公司辩称,不同意溧群公司的诉讼请求。一、系争装饰装修项目总工程款应为2,234,000元,其中包括双方协商确定的增项工程款254,000元;审理中,而意公司又明确表示,双方并未确认增项,总工程款为2,100,000元;其已支付工程款1,540,200元,扣除已支付工程款和无需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因未达到付款条件)外,未付款金额应为582,100元,溧群公司主张的其它增项费用没有任何依据。二、不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未达到付款条件。三、系争装饰装修项目并未竣工验收,未达到付款条件,其有权不予支付未付工程款。 而意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溧群公司向而意公司支付逾期竣工验收违约金550,000元;2.溧群公司向而意公司支付工程质量问题违约金420,000元;3.溧群公司向而意公司承担因系争项目质量问题已经产生的而意公司的修缮部分损失119,759元;4.溧群公司承担而意公司装修保证金损失156,650元;5.溧群公司承担而意公司因空调检测维修支付的公证费用5,000元;6.溧群公司承担而意公司律师费60,000元;7.反诉费用由溧群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而意公司就系争项目于2021年7月5日仅进行验收但并未验收合格,且物业单位仍未就系争项目进行验收合格,溧群公司就系争项目的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并屡次拖延修缮,因此而意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修缮,并存在后续修缮费用,自己亦无法从物业单位要回装修保证金,双方合同亦约定了律师费损失的分担等,双方协商未果致反诉。 溧群公司对反诉请求辩称:不同意而意公司的反诉请求。一、而意公司提出的工程逾期验收责任不在于溧群公司,而在于而意公司的施工图纸变更未按要求提供设计最终方案。二、系争项目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溧群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三、而意公司私自对系争项目进行修缮,未通知亦未征得溧群公司同意,也不清楚修缮情况及修缮费用。四、针对而意公司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有函件往来,而意公司始终未回应,导致溧群公司无法修缮。五、系争工程已验收,而意公司要求承担装修保证金损失无依据。六、溧群公司施工并未有任何问题,而在于图纸错误,因该问题致函而意公司并未有回复。七、而意公司支出律师费与溧群公司无关。 溧群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签约主体说明函、竣工验收单、出账回单、微信聊天记录、而意北外滩报价清单、签证单2、上海来***工图调整0604、图片、公司往来函件等十五组证据材料。而意公司围绕其辩称向本院递交了费用统计、支付凭证、工程验收单、申请退装修押金回复、物业验收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而意公司围绕反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签约主体说明函、补充协议、微信沟通记录、往来律师函及公司公函、供货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而意餐厅北外滩来福士店现场勘查报告、厨房排风保温安装合同书、工程改造维修合同及补充协议、物业退装修押金说明、聊天记录、律师聘请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公证书、公证受理回执、空调维修群聊天记录、微信聊天材料、施工方未按国家标准或施工图施工说明、幕墙维修发票及支付凭证、维修费发票及支付凭证、公证费支付凭证等十组证据。溧群公司就反诉未递交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4月9日,而意公司(发包人、甲方)、A公司(承包人、乙方)就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999号上海北外滩来福士广场一层01-12号上海来福士而意店铺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RE0-I210412,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三条“承包范围”第3.2条约定:图纸范围内而意租赁范围内即准备工作、内装工事、工程配合、暖通工程、消防工程的对接、街道备案报建;内装工事中包含强弱电系统,闭店卷帘,LOGO标识系统制作及安装,其中弱电的背景音乐按照指定线路布线(末端音响不含);厨房的烟道施工、室外局部的景观改造施工;围挡施工及安装;垃圾处理;临时设施(灭火器、梯子、脚手架);施工中清扫费;材料搬运费;竣工保洁;拆除幕墙玻璃;......结构工事(详见附件);墙面装饰工事(详见附件);木作工事(详见附件);顶面工事(详见附件);地面工事(详见附件);其他(弱电、广告)(详见附件);电气、水(详见附件);格力中央空调安装及调试(详见附件)。第四条“工程验收标准”4.1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即必须达到国家、行业、项目施工质量验收规格合格标准相关要求,及实测实量标准、交付评估标准等要求。4.2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36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和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4.3约定: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和样板,经甲方确认后施工。第五条“工期”约定开工日期为2021年4月12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5月31日。5.1.7条“工期延误”约定:本合同约定绝对工期,系经乙方充分考虑工程建设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后确定的,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乙方不高于7个自然日的宽容期,后工期延误费按每天千分之五的合同金额赔偿,最低金额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天,除以下情况外,工期不予延长。甲方变更设计,不超过5%以上设计变更,乙方不得变更过施工工期,超过5%以上工程量的变更,和以下情况双方友好协商:A.不可抗力;B.甲方书面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第六条“合同价款及相关约定”6.1合同价款约定: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为210万元整......本合同价款含9%增值税,不含税价格为191.1万元。6.2约定:本合同采取固定总价计价方式。6.2.1约定:本工程固定总价包含完成全部合同内容及可能涉及的各方面因素、风险和费用,同时也包括因赶工,以及现场周边关系的协调及扰民费用,市容、城管、环保及道路运输等一切费用。6.2.2约定:除甲方加盖公章确认的设计变更、洽商导致的工程量变化外,合同价格均不可调整。6.2.3约定:如出现上述本合同价格调整之情形,合同价格调整之单价均以附件中确定的固定综合单价为计算依据。6.3.10约定:乙方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施工、材料费,包括但不限于砸楼板、拆装标志人工及吊车费(不包括标志)......等。第七条“支付方式”7.1.1合同价款的支付约定:A首期款支付即自工程合同签订,甲方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的20%;B中期款支付即2021年4月30日为中途验收,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的30%;C竣工验收即于2021年5月31日工程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合同价款30%,60日内支付本合同价款的15%,本款中的验收指经甲方组织乙方,物业单位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合格文件,上述工程款支付日期,如遇休息日或法定休息日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D施工尾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7.1.2约定:依本条甲方扣留的工程价款支付乙方时均不计息。7.1.3“质量保证金的支付”约定:A.本工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起计算,乙方在保修期内承担无偿保修的责任,防水部分保修期5年,其他部分保修期2年,保修期内本工程出现质量或其他问题的,甲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款及或赔偿、补偿款项等,2年到期后,甲方结算剩余保证金,但并不解除防水部分的保修责任。7.2约定: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条件时,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7.2.1约定:若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付款通知有异议的,甲方应在收到该付款通知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经双方协商确认后,甲方再行支付。7.2.2约定: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甲方逾期支付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7.4约定: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第八条“各方代表”约定,甲方设计师代表为***,乙方项目经理为工长**。第十条约定:本合同自甲乙两方**或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之时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甲方处盖有而意公司合同专用章,代表处有****个人印章,乙方处盖有A公司公章。第二部分“标准条款”中,3.2.2条约定,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及时办理施工有关变更、洽商等文件的确认。第十条“工程变更”10.1约定:如果甲方对本工程或其他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下述变更,乙方应接受并即时完成:A.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所包括的部分工作的数量;B.改变部分工程项目的性质、质量或类型;C.改变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D.实施工程竣工所必须的附加工作;E.本工程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调整。11.1约定:本条款约定的工程验收包括材料、隐蔽工程及中间验收、整体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取得验收证书文件。11.4.2约定: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1.6.1约定:本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应按国家和项目所在地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及甲方的有关要求,向甲方提供甲方所需的完整的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其相关竣工资料的准备费用被认为考虑在本合同价格中,且在竣工资料尚未提交甲方之前,甲方有权在应付乙方工程款中保留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抵押金。11.6.2约定:甲方和监理人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日内组织进行预检,内容包括工程实体验收、质量保证资料及质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并提出预检发现的问题交乙方整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全部符合工程完工验收条件后,在此提醒,任何甲方已经批准的验收记录均不能解除乙方按照甲方指示再次整改,且不排除乙方对潜在的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第十七条“违约责任”17.2约定: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无故拖延付款的,甲方应当对逾期付款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17.5约定: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工程不能按约定的进度计划实施,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最低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天;累计逾期超过30日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17.6约定:乙方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乙方整改导致工作完成时间逾期的,则乙方按前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整改完毕后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17.12约定:由于乙方提供资料不符合竣工资料的验收和归档要求,甲方有权停止和乙方的一切费用结算工作,直到乙方能保证竣工资料的交付和验收工作。17.15约定:如违约方支付的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进一步补偿;本合同所称损失应包括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守约方为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包括调查、诉讼、律师等法律费用在内的费用和开支。17.16约定:因乙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因乙方无法满足工期、质量、安全效果等方面要求,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专业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由乙方提供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此部分的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费不予计取,且甲方有权按照第三方进场施工工程造价的120%从乙方进度款或结算款中进行扣款。该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款”甲方处盖有而意公司合同专用章,代表处有****个人印章,乙方处盖有A公司公章。前述施工合同签订后,而意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A公司支付系争工程首期款420,000元。 2021年5月25日,而意公司(甲方)、A公司(乙方)、溧群公司(丙方)签订《变更签约主体说明函》,约定经三方协商,同意将甲乙双方于2021年4月9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之乙方变更为丙方即溧群公司,除约定情形外,原施工合同其他内容不变,自2021年5月25日起,溧群公司代替A公司承担原施工合同的全部权利和责任;原施工合同中的权利和责任转移行为是建立在A公司、溧群公司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此产生的其他问题,均与而意公司无关。 2021年5月26日,而意公司工作人员**向**通过微信聊天表示:最终工程量价格确认单所有工程变更增加的款项为254,000元,还要包含管理费8%、税金9%,家具从乙方原报价扣除120,000元,请乙方确认,2021年5月26日。**回复:确认。**还表示:这个增项属于隐蔽工程项目,应于第二次付款时一同支付。而意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好,我跟甲方提。审理中,关于该笔增项,而意在第一次庭审中认可工程增项款项为254,000元,并扣除家具款项120,000元;溧群公司亦认可工程增项款项为254,000元,但认为该金额已扣除120,000元。 2021年5月30日,A公司(乙方、承包人)、而意公司(甲方、发包人)签订《补充协议》,其上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于2021年5月25日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RE0-I210405),签订如下补充协议……原合同及内装报价书中家具项从原报价(原合同价)中剥离(即扣除乙方家具报价部分120,000元),由甲方自行采购,经双方商定所有变更增加的款项为254,000元,以前因工程量变更的造价变更都已解决;原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确认有增项施工部分,增项部分工程款由甲方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如协商不一致,由甲方按原合同第7.1.1条的约定同比例向乙方支付;乙方承诺配合甲方自行购买的家具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增加工程款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工期等……本补充协议为原合同的附件,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自双方**之日起生效”等。审理中,而意公司表示,因A公司和溧群公司都是**的挂靠公司,因此双方实际履行也是根据2021年4月9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以及2021年5月3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履行的。溧群公司表示,其认可补充协议和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双方已就工程变更的增款通过补充协议和微信聊天记录重新进行了约定,该增项大部分为隐蔽工程。嗣后,而意公司要求撤回补充协议、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认为该补充协议未实际履行,且该补充协议与溧群公司无关,双方对于系争工程的增项并未进行过变更。溧群公司表示,明确不同意而意公司撤回该份补充协议和微信聊天记录,虽然前述补充协议有对其不利的部分,但不应当无效,且已实际履行,其中扣除的家具款项120,000元已包含税金和管理费。 溧群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就系争工程进场,2021年7月9日清场完毕,系争店铺于2021年7月25日开业。 2021年6月4日,而意公司向溧群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元。2021年6月8日,而意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而意)向溧群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元。2021年6月10日,上海XX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元。2021年6月28日,上海XX公司支付工程款70,200元。2021年6月29日,上海XX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元。2021年7月12日,上海而意向**支付工程款50,000元。2021年7月19日,上海XX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元。2021年8月23日,上海XX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元。2021年8月31日,上海XX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元。2021年9月1日,上海XX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审理中,溧群公司公司员工陆某确收到而意公司通过公司账户转账至其个人账户50,000元作为系争项目工程款。 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而意公司向溧群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合计为1,540,200元。 2021年7月22日,**发送盖有溧群公司公章的签证单及结算电子版材料,其上附有26项增项及金额合计为212,672.95元,该《签证单2》建设单位而意公司落款处为空白,未有签字**确认。而意公司工作人员**回复:你发群,要求确认,我让你做的我确认,设计让你做的设计确认,然后才谈钱。嗣后,**将前述签证单及结算电子版材料至“上海而意来***工”群。**回复:第6项是违反消防规范,消防让堵的,不是甲方;第9项,厨房加一个空调插座这个我确认;第11项吧台加不锈钢,请说清楚范围、地点、平方米;第14、15、16、17说明具体地点,说明单价、数量;把以上事情写清楚,我确认,其他项目我不知道了。 审理中,各方一致确认,系争施工图纸由而意公司提供。溧群公司表示,其按照而意公司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施工,而意公司实际提供的图纸和双方合同约定的图纸并不一致,后期而意公司提供的图纸变更之处特别多,溧群公司就设计问题曾与而意公司进行沟通,而意公司设计师多次表示系按照图纸施工,而意公司也多次进行现场的变更。 落款日期为2021年7月5日的工程验收单载明:甲方而意公司,整改意见(28项),以上整改事项务请乙方4天内完成,以便完成验收,其中,第7项为调光开关匹配度,第11项为音响移位,第13项为换3000K灯带、第21项为两块钢化玻璃。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甲方落款处由而意公司设计师***签字确认。溧群公司认为,第7项是按图纸施工的,所谓未完成原因在于,而意公司在未及时通知溧群公司进行整改的情况下已找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因检验报告当时未出,溧群公司也不需要整改;第11项并非溧群公司所做项目,而是而意公司找案外人所做项目,也并非由溧群公司安装,只是负责铺线;第13项为增项,且在系争项目开业前已整改完毕;第21项是增项,溧群公司已整改完毕。而意公司认为,针对第7项,已多次通知溧群公司整改,但溧群公司始终未完成,因此才找第三方整改;第11项音响虽非溧群公司提供,但系溧群公司安装;第13项并非增项,而是合同约定的电器,并未整改完毕;第21项并非增项,是合同约定的墙面装饰工事。 关于而意公司提出的电路问题、漏水问题等。审理中,溧群公司表示,关于电路问题和漏水问题系设计问题,自己为按图施工,不存在排烟问题,即便是问题,也是由而意公司找第三方进行优化保温等。 关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审理中,而意公司表示,对于溧群公司主张的未经其公司**确认的增项其不予认可。 2021年9月16日,而意公司委托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度律所)向溧群公司及**发送《律师函》,内容包括:而意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向溧群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54.02万元,但溧群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7月25日撤场)才完工并验收,因溧群公司延期完工(自2021年6月16日至7月23日,共计37天)且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2021年7月25日开业当天,就出现断电、漏烟、漏水等问题),故而意公司象征性地扣除延期完工违约金10万元及工程质量罚款10万元,但溧群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拒绝与而意公司进行结算,请溧群公司接到律师函后5日内与而意公司进行结算,结算后而意公司会将工程款一次性支付给溧群公司,否则向溧群公司主张延期完工违约金及质量不合格的违约金等。 2021年12月8日,而意公司委托国度律所向溧群公司及**发送《律师函》,内容包括:溧群公司就系争工程未尽法律及合同义务,具体包括电路系统不合格(存在漏电、断电、掉闸等情形);排烟系统不合格,虽经你公司多次整改,但仍无法正常使用,鉴于此,溧群公司已经委托第三方进行排烟整改共花费12,520元,直接从未结工程款中扣除;未配合协助委托人办理相关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待溧群公司配合、协助而意公司办理相关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才能同而意公司进行结算;导致而意公司无法退回的装修保证金损失要求溧群公司承担等。 2021年12月15日,而意公司就系争工程所涉“空调故障”事宜向溧群公司及**发函,其上载明:“你公司负责施工的‘上海来福士而意店’的空调运转不正常,具体为:1.餐厅大厅区域4个空调只能出冷风;2.餐厅吧台区域的空调只能出冷风;3.VIP区域的2台空调只能出冷风;4.销售(***)区域的空调只能出热风;5.自行车修理部区域的空调只能出冷风;6.零售区(收银台)区域的空调只能出冷风;针对上述问题,我司已经请大厦物业进行检查,大厦物业确认大厦空调系统主管道不存在问题,而是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二次接管出现的问题;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函后12个小时内立即前往‘上海来福士而意店’,对空调系统的上述问题进行检查并整改,否则,我司将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所需费用将在应支付给你公司的剩余工程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同日,溧群公司向而意公司及联系人罗园发函,其上载明:“我司于2021年12月15日10:28收到由你公司职员***发来的有关北外滩来福士而意店空调问题的函件,已经安排空调供应商13:00前去查看,店长说因为有客人不让上顶检查,已经约好12月17日上午再次去检查,友情提醒,鉴于你方直至今日尾款还未支付(不包含保证金)(已立案),无法享受完善的售后服务,因此引发的任何问题与我公司无关,如若未经本公司同意,你方私自找人修理,造成质量问题,与我公司无关(并影响相关质保),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亦与我公司无关”。2021年12月18日,溧群公司向而意公司及罗园发送情况说明(空调),其上载明:你司于12月15日提出的北外滩来福士而意门店冬天制热效果不佳的问题,经我***于12月15日与你方店长约定的时间2021年12月17日上午上门对风机盘管设备检测,检测结果为管路、风机盘管设备运行正常,不存在管路不通、接错、机器不运转等问题(我方按你方提供图纸施工,附现场检测图),经技术部门分析制热效果不佳其主要原因在于大楼热水主管路预留管径小......你方所使用风机盘管设备位于大楼主机最末端......楼层太高......根据我方多年施工经验建议解决增加制热效果方案,包括更换大楼热水主管路的管径、在每个机器上增加一个增压水泵使制热效果有所改善,机器下方加设出风管道,封排风百叶,清洗管路;附大楼原始管道照片;如若需要我方施工,共同商议改造价格后安排施工(此改造非原预算内),如若未经我方同意安排其他方施工,费用与我公司无关,并其他方施工的部分不在我司质保范围内”。溧群公司后向而意公司发送《关于质量问题回复》,内容包括:确认于2022年1月5日收到而意公司2022年1月4日的函件;关于空调问题溧群公司已经现场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并于2021年12月18日以文件形式回复但未得到溧群公司答复;关于漏水渗水问题,溧群公司已现场回复起因在于设计或实际使用问题,而意公司并未明确答复;关于漏电跳闸问题,溧群公司在营业之处找第三方现场检测,通过现场沟通后并未指明是溧群公司施工问题,后续将**踢出微信群,后续而意公司再未告知情况也未出示检测报告;就系争项目对于相关政府部门的竣工报备溧群公司已完成;对于系争项目的质量问题并非施工造成,愿意配合整改,但责任和费用需商谈,但而意公司不予理睬;系争项目中的功率不够、管路设计等问题不是溧群公司责任;系争店铺营业以来并未出现因溧群公司的施工问题造成无法营业等情况;溧群公司坚持要求讨要工程尾款,但而意公司始终不予理睬等。 2022年1月4日,而意公司向溧群公司及**发送《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的公函》,内容包括:因系争项目持续出现各类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空调出风及不制热问题、漏水及渗水问题、漏电跳闸断电短路等电路系统问题、排烟不通畅问题等,经多次沟通,溧群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拖延以及部分问题经而意公司多次要求修理后,仍存在许多工程质量问题,现最后一次发函,请而意公司收到本函件12小时内派人对项目质量问题进行系统性整改,并最晚于2022年1月6日下午四点前整改完成并向而意公司出具相关的整改报告,并配合而意公司办理相关工程竣工验收手续;若溧群公司在前述时间内未整改或未整改完成、或未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的,自2022年1月7日起,而意公司将委托其他第三方对该项目中出现的各类质量问题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溧群公司全额承担。 2022年2月24日,北外滩来福士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物业方)向而意公司出具《物业验收情况说明》,内容包括:物业方于2021年7月1日对系争店铺进行工程验收,但因装修工程存在多处需整改内容(详见《北外滩来福士广场装修工程验收单》),工程验收不合格,其告知而意公司整改后联系物业进行工程竣工复验,因而意公司多次申请退装修押金,物业方再次告知而意公司需提供给《北外滩来福士广场装修工程验收单》,因系争装修项目仍存在需整改内容并验收不合格,暂缺前述验收单及《政府竣工验收单》,故物业方暂未同意退还而意公司装修保证金,请在整改完成后,联系物业方验收,若验收合格,物业方将出具验收单,并请而意公司提供《政府竣工验收单》,物业方收到前述材料后再行按照合同约定退还装修押金。 审理中,而意公司表示,就系争餐厅调光系统委托案外人***机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修缮,花费25,022元,为此提供双方于2021年9月15日签订的《供货合同》及开票日期为2021年9月26日的发票以及2021年12月8日的出账回单为证。就系争餐厅配电改造项目委托案外人杭州B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修缮,花费16,900元,为此提供双方于2021年9月18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开票日期为2021年10月18日的发票以及2021年11月23日的出账回单为证。就系争餐厅的厨房排风保温系统委托案外人上海舒度机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修缮,花费12,520元,为此提供双方签订的《厨房排风保温安装合同书》及开票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的发票以及2021年11月5日的出账回单。又委托上海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整改,花费21,000元,为此提供双方签订的《工程改造维修合同》及开票时间为2022年1月18日的发票以及2022年1月26日的出账回单为证。 审理中,而意公司表示,就系争诉讼而意公司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律所)于2021年12月28日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律师费60,000元,为此提供《律师聘请合同》及发票、支付凭证为证。溧群公司表示,系争诉讼系而意公司违约造成,不应当承担律师费。 审理中,而意公司表示,为系争工程质量问题中的空调维修过程申请上海市虹口区公证处进行公证,该公证处于2022年1月5日出具公证书,公证而意公司工作人员就系争房屋摄像取证,并花费公证费5,000元,而意公司为此提供公证书及受理回执及微信群聊天记录。审理中,溧群公司对此表示,关于空调的安装是根据物业方提供的图纸安装的,但物业方的实际线路发生了变更。 审理中,而意公司表示,关于玻璃幕墙问题,委托案外人上海D有限公司更换,花费16,677元,并为此提供支付凭证及开票日期为2021年12月17日的发票。而意公司还表示,不清楚何时出现幕墙问题,但在溧群公司施工完毕后,物业公司要求自己赔偿。对此,溧群公司表示,玻璃幕墙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贴了黑膜,玻璃幕墙如存在问题在其进场前已经损坏,其损坏与溧群公司无关。 审理中,溧群公司表示,其曾就电路问题进行过修缮,电路问题在于设计缺陷。而意公司主张的其余修缮问题在于设计问题以及当时验收交付系争餐厅时并不存在的问题。 审理中,本院就系争工程的增项及质量问题已向双方释明是否需要鉴定,溧群公司明确撤回对《签证单2》所涉增项的鉴定,保留诉权,要求另案主张,而意公司亦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申请鉴定,且无需鉴定。 审理中,根据溧群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依法裁定冻结而意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系争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系争项目的验收以及结算,即系争项目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是否发生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变更及是否应对变更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关于系争项目的验收。而意公司与溧群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对系争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单由合同约定的授权人员签字,并列明了缺陷清单。溧群公司表示后续按照清单进行了整改,但双方未再次验收。而意公司在系争项目未经验收通过的情况下,于2021年7月25日,开始使用系争项目,并自行对系争项目进行了改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及第十四条的规定,系争项目在2021年7月25日就应视为验收完毕,对而意公司提出的系争项目质量不合格的辩称,本院不予认可。 关于系争项目的结算。首先,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未见系争项目结算文件,双方未对系争项目进行结算。根据系争项目施工合同的约定,系争项目是总价包干项目,结合总价包干的性质,如未发生合同约定的变更,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结算。其次,关于双方存在争议的增项,根据合同约定,合同价格调整的依据是“甲方加盖公章确认的设计变更、洽商导致的工程量变化”。对于溧群公司主张的增项工程款254,000元(不含税金及管理费),根据《补充协议》双方已确认变更增加的款项为254,000元,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合同文义等,宜认定应在原工程款2,100,000元的基础上扣除家具款120,000元后双方确认的增项为254,000元(不含税金及管理费),进一步地,双方明确达成合意的工程款为2,277,180元更符合实际情况。此外,对于溧群公司主张的《签证单2》所对应的增项工程量,溧群公司提供的《签证单2》不符合合同约定形式,而意公司亦不认可变更内容,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虽提及工程变更,但聊天记录本身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变更证明文件形式要求,双方均未明确微信聊天记录中的人员是否有权代表双方确认工程变更,故仅凭聊天记录无法成为工程变更的证明文件,换言之,溧群公司主张《签证单2》增项工程款提供的证据不符合合同关于工程变更的相关约定,而溧群公司又明确调整其诉请,不在本案中主张该《签证单2》增项工程款,明确不在本案中对增项进行鉴定,并表示需进一步收集证据,先行保留诉权,与法不悖,本院予以照准。其次,关于溧群公司主张返还质量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保修期到期后再由而意公司进行结算质量保证金,现保修期尚未到期,故对于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因此,而意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为623,121元。再次,对于溧群公司要求而意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并未对系争工程进行过实际的最终验收,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自始未发生,故对于溧群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再者,关于是否逾期竣工验收,双方除了于2021年7月5日进行过验收外,未进行其他验收,而意公司未再验收即擅自使用,对于而意公司主张因逾期竣工产生的违约金,本院难以支持。对于而意公司提出的系争项目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辩称,因系争项目已经竣工验收,且而意公司已经对系争项目进行改造,在而意公司明确不要求鉴定的情况下,难以证明而意公司主张的质量缺陷是由于溧群公司的施工行为造成的,故对于而意公司反诉要求溧群公司支付工程质量问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对于而意公司反诉要求溧群公司承担保修责任即修缮部分损失的反诉请求,在未有证据证明该些损失是由溧群公司施工造成且未有证据证明溧群公司拒绝修复的情况下,而意公司主张找第三方维修,并直接要求溧群公司承担修复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对于而意公司反诉要求溧群公司承担装修保证金损失,本院认为,装修保证金系而意公司向案外人承租使用系争工程应付的费用,与溧群公司无关,而意公司反诉要求溧群公司承担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而意公司反诉要求溧群公司承担因空调检测维修支付的公证费用及本案律师费,本院认为,该些费用并非而意公司必然发生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而意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溧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工程款623,121元; 二、驳回上海溧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而意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70元,由上海溧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39元,而意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0,031元;申请保全费4,520元,由上海溧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54元,而意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负担3,6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