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17086号之四
本院2023年1月13日对原告上海溧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而意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沪0109民初1708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书中第24页第19行至第22行的“本案受理费12,370元,由上海溧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39元,而意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0,031元;申请保全费4,520元,由上海溧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54元,而意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负担3,666元”补正为“本案本诉受理费12,370元,由上海溧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39元,而意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0,031元;反诉受理费16,602.68元,由而意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保全费4,520元,由上海溧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54元,而意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负担3,666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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