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283执153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东阁街道804省道南东外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82563686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东阁街道84省道南东外环路东,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2********。 申请执行人青岛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0283民初11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94422.11元,申请执行费16344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通过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但通过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但被执行人未按时报告财产。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被执行人,但通过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 2.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反馈所悉,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与微信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自2025年2月14日至2026年2月13日止,如需继续冻结请在冻结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到期未申请视为主动放弃继续冻结权利)。另,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证券、无车辆、无可处置保险。 3.本院通过法官协查系统、点对点查、网格协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社区(村)调查,向周边群众等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通过法院关联案件系统查询得知,被执行人涉及其他多起执行案件,均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院预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向被执行人送达《预拘留警示告知书》,正告被执行人若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8.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 综上,截止2025年8月7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扣缴执行费0元,未执行到位1394422.11元。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鲁0283民初11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