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吉联运金属有限公司与青岛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283执恢78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吉联运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百福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804省道南东外环路东。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吉联运金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鲁0283民初46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