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3民初2139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
被告:***(别名***),男,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
被告:青岛众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深圳路豪德商贸城52栋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青岛东路6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众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被告青岛众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青岛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2.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被告青岛众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青岛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青岛众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体错误,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7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