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12民初4028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