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2财保4826号 申请人:无锡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人无锡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3.2万元。申请人无锡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已经提供了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40元,由无锡市某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