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5851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8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