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5851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8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