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1354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车站路救护站南侧(上海青浦现代农业业园区内)。
法定代理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上海新华成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井路120弄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金石路1688号7-31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华成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新华成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上海新华成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户于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南西支行、账号为XXXXXXX********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户于兴业银行上海大柏树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