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民初5920号
原告:***,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被告:**,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
被告:青岛***赢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统计街道办事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33412314X4。
法定代表人:**来,经理。
被告北京市铁源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295514X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赢热力有限公司、北京市铁源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24日诉讼来院。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计1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雨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