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8767号
原告:北京市铁源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平谷区***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博威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北程社区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市辖区。
原告北京市铁源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博威特建材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接到本院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