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铁源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市铁源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83民初2052号
原告:北京市铁源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北京市铁源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市铁源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铁源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2.7元,由原告北京市铁源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