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知民初17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任丘市王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西环路南五里铺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任丘市王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