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陕0330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陕西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凤人社监理字[2024]第1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凤县人社局)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定,2024年7月申请执行人凤县人社局陆续收到***、***、***、***、***投诉称,凤县嘉陵江南片老旧小区节能改造项目一标工程拖欠其工资。经核查,上述五人系被执行人陕西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雇佣人员。2024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凤县人社局作出凤人社询字[2024]13号《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通知书》,于2024年7月30日邮寄送达至被执行人陕西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收到文书5日内到凤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资料。2024年8月15日,凤县人社局作出凤人社监令字[2024]第31号《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指令书5日内核算并支付拖欠***、***、***、***、***5人的工资,将工资支付凭证及相关资料书面报至凤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24年8月29日邮寄送达至被执行人陕西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被执行人陕西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指令书后,未支付工人工资。申请执行人凤县人社局于2024年9月6日作出凤人社监处告字[2024]第21号《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陕西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并于2024年9月8日邮寄送达至被执行人陕西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陕西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凤县人社局作出凤人社监理字[2024]第13号《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24年9月22日,邮寄送达至被执行人陕西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被执行人陕西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行政处理内容。申请执行人凤县人社局于2025年5月12日作出了凤人社监催字[2025]6号《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并于2025年5月30日,邮寄送达至被执行人陕西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催告被执行人履行凤人社监理字[2024]第13号《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未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凤县人社局对被执行人陕西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陕西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按期履行处理决定中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24]第13号《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处理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侯梅梅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