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1507号
申请人:陕西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霄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婧,女,200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太奥地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郭剑,该公司总经理。
陕西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太奥地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泾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太奥地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46724.68元,并提交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太奥地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46724.6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