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104执恢69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詹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廖某。
被执行人:廖某,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周某,女,199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某有限责任公司、廖某、周某、成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作出(2023)湘0104民初2404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湘0104执恢69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