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湖建设有限公司

广德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民终6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德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金鑫世贸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金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莉,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翔,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浙江银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苑路15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俞俊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莉,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德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浙江银湖建设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2019)皖1822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与证据,黄金祥与本案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另,本案纠纷所涉事实复杂,相关人员之间存在特定关系,对相关事实、证据及法律关系应当严格审查,依法审慎认定处理。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2019)皖1822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德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学军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王 瑶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姚玉卓

书记员沈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