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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长 兴 县 人 民 法 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522执1898号
申请执行人:长兴上建长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泗安镇新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B579UXP。
法定代表人:姚绍武。
被执行人:浙江银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苑路15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682498076。
法定代表人:俞俊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兴上建长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银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912183.6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021)浙0522执1898号案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