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1民初454号
原告:浙江银湖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682498076(6/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苑路****。
法定代表人:俞俊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莉,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德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92800008A,,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金鑫世贸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金贤。
原告浙江银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德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银湖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银湖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明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