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402知民初883号
原告:某某(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永修县某某店,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经营者:***。
原告某某(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永修县某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某某(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永修县某某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因客观原因,为避免矛盾扩大,减少诉累,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永修县某某店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