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2922民初718号
原告:南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铁岭工业集中区天利工业园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567338416J。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阿拉善右旗中电科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雅布赖镇新呼都格嘎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223995819268。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长沙半导体工艺设备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八研究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0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44885209U。
法定代表人:***,职务:所长。
被告:湖南红太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586号科研大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75589220M。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阿拉善右旗中电科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半导体工艺设备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八研究所)、湖南红太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南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45,583.49元,由原告南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