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811民初494号 原告:黑龙江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247号信恒现代城美园A栋8层2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员工。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法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黑龙江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16元,收取计4508元,由黑龙江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收取黑龙江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918元,返还2410元。 审判员董磊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