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6797号
原告:河南豫中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位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超,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矿业金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单钦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兰,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楂路与樱花路交叉口南100米。
负责人:赵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征龙,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振,工作人员。
原告河南豫中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矿业金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豫中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豫中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豫中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河南豫中起重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卫彦玲
人民陪审员 陈彩华
人民陪审员 侯 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峻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