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902民初5542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区人,住宜春市**区。 委托代理人:***,宜春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江**省丰城市人,住江**省丰城市。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区卢洲**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314715869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省**昌市**湖区桃苑大厦**区**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1303989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