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902民初5542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区人,住宜春市**区。
委托代理人:***,宜春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江**省丰城市人,住江**省丰城市。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区卢洲**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314715869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省**昌市**湖区桃苑大厦**区**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1303989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