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迪赛机电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执3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迪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分区通园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9863821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卢州北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3147158699。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苏州工业园区迪赛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在银行或其他单位的存款或收益149846.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8月15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