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02民初1526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区卢洲北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31471586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区。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23939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891元,退回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