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0223民初2389号之一
申请人:平安金圆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公司乙。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小峡镇红土庄村。
法定代表人:***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青海盈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公司甲。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147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平安金圆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公司乙与被申请人青海盈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公司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2022)青0223民初23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青海盈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公司甲名下的财产进行网络系统查询,如有财产则在8895394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期限为12个月。2022年9月15日,申请人平安金圆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公司乙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安金圆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公司乙申请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青海盈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公司甲的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海盈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公司甲名下8895394元范围内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