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5民初3873号
原告:武汉浅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誉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誉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惠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吴某,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武汉浅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吴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现原告武汉浅层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浅层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浅层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浅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