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杭医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杭医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1281民初78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天津市杭医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鹊桥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坚,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杭医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天津公司给付工程款40,0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4日原告以大庆市红岗区德才电子器材经销部的名义与被告天津公司签订了厂房改造工程合同,总工程款80,000.00元,施工完成后原告给付工程款40,000.00元,尚欠40,000.00元未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天津公司未答辩未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4日原告以大庆市红岗区德才电子器材经销部的名义与被告天津公司签订了工程分包协议。协议约定:将安达市清大乳业厂房改造工程现空压设备保养、管线连接、调试、报备项目分包给原告,分包形式为包工包料,施工期限为2017年2月14日至2017年2月19日完成20日调试。工程分包金额80,000.00元;被告需在原告进场开工后向原告支付50%工程款,工程结束后支付40%工程款,余款10%经被告验收合格后支付。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为房天宝,2017年4月12日房天宝出具完工证明,证明该项目已完工,被告尚欠剩余工程款40,000.00元未付。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利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应及时给付工程款,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双方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故对原告请求支付利息不予支持。依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杭医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工程款4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被告天津市杭医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立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