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杭医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杭医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7595号
原告:***,男,195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市杭医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鹊桥路**。
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易青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邱瑞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