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979号
申请人:于福海,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申请人:天津市杭医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鹊桥路**。
法定代表人:黄志坚,职务:经理。
原告于福海与被告天津市杭医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福海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杭医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84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于福海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杭医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847元,或查封、扣押名下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春喜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崔洪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