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97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于福海,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振湾,天津益清(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杭医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鹊桥路**。
法定代表人:黄志坚,职务:经理。
原告于福海与被告天津市杭医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津0116民初397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杭医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847元,或查封、扣押名下等值财产。于福海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杭医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于福海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天津市杭医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市杭医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春喜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崔洪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