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979号之二
原告:***,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振湾,天津益清(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杭医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鹊桥路**。
法定代表人:黄志坚,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杭医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春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洪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