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执保324号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海彬
被申请人:天津市杭医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志坚
被申请人:沈阳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勇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杭医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386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价值345723.9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何中华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 长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