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四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四维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11465号 原告:河北四维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河北四维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四维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四维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四维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河北四维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