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02民初238号之一
反诉原告:沧州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泰和世家4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697594450F。
法定代表人:罗明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征,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河北四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718号闻喜小区24号楼商业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843062611。
法定代表人:郭荣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津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松,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沧州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四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反诉原告沧州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反诉费5956.25元,由沧州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尹 佳
人民陪审员 郝坤华
人民陪审员 李开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郑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