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四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四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108民初167号

原告:河北四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718号闻喜小区24号楼商业101室。

法定代表人:郭荣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郄夏利,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凯,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四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公司)诉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美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四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郄夏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众美房地产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维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8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损失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日的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11月,被告就其开发的“众美现代城37#AB商业办公楼项目(定制广场2#地块)”消防工程开发招标,原告收到被告的招标文件后积极参与竞标。2018年11月7日,原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被告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了投标保证金8万元。根据被告招标文件的规定,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于招标人下发中标通知后15天内退还,原告最终未能中标,被告理应及时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至今仍未退还,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无奈特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众美房地产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被告众美房地产发布《众美现代城37#AB商业办公楼项目(定制广场2#地块)消防工程招标文件》,文件第一章第一项“投标保证金”写明投保保证金为8万元,保证金的收款账户为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账号57×××01。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于招标人下发中标通知后15天内无息退还,同时还规定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期为2018年12月6日15时整。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日起180日历天,如遇特殊情况,招标人可适当延长报价有效期。原告按照文件说明于2018年11月7日向被告指定账户转款8万元保证金。

原告述称其最终未中标,亦不存在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向被告催要退还保证金,被告至今未退还。

本院认为,原告举证证明了其向被告转账支付了保证金8万元,因未中标现依据被告的投标文件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8万元,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被告文件中承诺“于招标人下发中标通知后15天内无息退还”,原告主张自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日起180日历天)后即2019年6月6日开始计算,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至退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众美房地产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及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北四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逾期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退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裕宁街77号石家庄市,邮编:0500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马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