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02民初10686号 原告:***,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南开科技大厦主楼50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云中路西菜园中国石油对面新伟门窗有限责任公司院内三楼。 负责人:***,经理。 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井大路68号建银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内蒙古人防工程公司家属院4号楼4单元4层西。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