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态城市政景观有限公司

天津石艺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生态城市政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2766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石艺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渤海度假村1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生态城市政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园动漫中路334号创展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石艺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生态城市政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石艺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2022)津0319民初276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生态城市政景观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0353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3103530元的财产。天津石艺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因双方已达成调解,故申请解除本案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天津石艺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生态城市政景观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黄 丹 书 记 员 李 媛 附:法律释明: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