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芒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腾岩所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3103民初489号 原告:芒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丙午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219101535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6月4日出生,高中文化,芒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村民,现住芒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春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腾岩所团,男,傣族,1974年10月26日出生,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村民,现住。 原告芒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腾岩所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芒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开庭前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芒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芒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