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某有限公司、梅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14执35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267195572P,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安区天烛峰路3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061493355X,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芹洋半岛恒大御景半岛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粤14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根据判决,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应向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630元及利息(以3863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利息);需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1036.1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92元。 在执行中查明,本院(2024)粤14执52号案件正在处置查封财产,该案被执行人与本案被执行人均为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属同一主体。为节省司法资源,方便案件集约执行,切实保护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本案并入(2024)粤14执52号案件执行,本案作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粤14执3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