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石狮市某某环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581民初5535号 原告:石狮市某某环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某,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石狮市某某环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狮市某某环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某某环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狮市某某环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狮市某某环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