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7执4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明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明好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琼0107民初4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61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4615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自2020年6月1日起计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119.2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相关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海南明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查询到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名下有恒大海口湾不动产项目。本院已作出(2024)琼0107执4270号执行裁定书,拟查封其名下相关财产,但因其资产已被监管,本院暂无法继续执行。等待相关部门解除监管,本案可恢复执行。另,本院已在(2023)琼0107执3928号执行案件中统一对海南明好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综合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琼0107执42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